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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服用美容藥致性功能障礙 起訴藥店獲賠2萬◣◎

2012年04月17日 護膚常識 暫無評論 閱讀 26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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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美容藥用在不同人身上容易有不同的效果,體質敏感的愛美人士最好不要使用美容藥進行美容靚膚,否則容易引起身體其他併發症,得不償失。
為了美容,從一家藥店購買了一個療程保健藥,使用後不僅沒有達到美容的效果,還導致身體出現性功能障礙,致使家庭出現危機,(湖北)十堰的陳女士一怒將經銷商告上了法院。昨日,記者從十堰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過一審、二審,這起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案已作出判決,陳女士獲得2萬多元賠償。  初試保健藥出現「異常反應」  家住十堰城郊的陳女士,現年45歲,是某廠一名女職工。  2009年4月的一天,陳女士無意間在電視上看到某品牌保健藥廣告,該保健藥可使卵巢的雌激素分泌恢復正常水平,達到從根本上美容的效果,陳女士便心癢癢。  同月20日,陳女士抱著試試看的心理,來到十堰市某大藥房,刷醫保卡購買了一療程價格為186元的保健藥,先觀察療效。購買時,陳女士特地向營業員表示,自己屬於過敏性體質,能否服用該保健藥,並得到肯定的答覆。  然而,陳女士按照保健藥的說明服用該藥後,不僅沒有什麼療效,身體還出現了異常反應。於是,她前往醫院進行治療,為此花掉了醫療費用和交通費用9650元。當年6月1日,陳女士前往東風汽車公司總醫院進行過敏原檢測,結論為自帶保健藥(外周型)過敏。  大藥房承擔兩萬多賠償  得知自己是服用保健藥致使身體出現不適,陳女士決定找大藥房索賠,但雙方始終沒有談攏,陳女士決定將大藥房告上法院。去年4月11日,十堰市茅箭區法院一審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  庭審中,陳女士訴稱,她在該大藥房刷醫保卡購買了一個療程保健藥,服用該藥後導致身體出現性功能障礙,進而導致丈夫鬧離婚,出現家庭危機,請法院依法判令大藥房賠償自己所需各項費用共計20.158萬元,其中包括大藥房的虛假廣告產品誤導原告購買此產品賠償0.558萬元,精神損害賠償3萬元,性功能障礙和後期治療費10萬元等。  該大藥房負責人則稱:大藥房未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為支持其抗辯主張,並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保健藥是合格產品。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在該大藥房購買保健藥使用後出現身體不適,曾多次到醫院治療。被告方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出售的產品無質量問題,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害後果,與被告出售的產品無因果關係,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去年12月28日,茅箭區法院作出判決,陳女士請求的精神損失費,結合該案案情予以適當支持,經合議庭合議,依法判決:該大藥房賠償陳某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合計2.4726萬元。同時,駁回陳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此案屬於特殊侵權  一審宣判後,陳女士認為賠償過少,表示不服,向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日前,十堰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駁回陳女士的上訴,維持原判。  談及本案,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雷素琴律師進行了分析,她認為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責任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責任,按照法律規定,只要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除法定可以免責的事由外,不論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證明責任上,受害人只需證明使用了缺陷產品、使用缺陷產品是損害發生的原因,即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而生產者需證明免責事由的成立或者受害人所受損害與其產品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生產者責任的,產品銷售者賠償後,產品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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