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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14日 護膚常識 暫無評論 閱讀 39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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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下文簡稱《規定》)已於2009年10月1日正式實施,規定明確要求,化妝品的標識應標注全成分表,含糊其辭的名詞成分不能再出現在商品成分列表內。《規定》已經實施3個多月了,記者近日在多家商場走訪發現,市場上銷售的大部分化妝品依然沒有標注全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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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部分商品尚未標注全成分
  《規定》要求,化妝品必須標明所有成分,進口化妝品也不例外,須在其加貼的中文標籤上標明,不得明示、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牙膏、沐浴露也首次被列入化妝品範圍,也要進行全成分標注。
  但是,記者昨日在各大商場、超市發現,上架化妝品的標識大部分已「改頭換面」,但仍有少數品牌對《規定》持漠視態度。在歐萊雅、強生、旁氏等知名護膚品的外包裝上,「成分」一欄多為「保濕劑」「潤膚劑」等模糊字眼。同時,多數牙膏的外包裝上沒有標明全部成分,並且一些牙膏上標注的「細小美白因子」「桔梗根提取物」等成分,讓消費者摸不著頭腦。
  某品牌牙膏的銷售人員表示,部分產品沒有「變臉」,主要是因為產品從生產到銷售有較長的滯後期。
  消費者:「專業」成分看不懂
  「咪唑烷基尿、羥苯甲酯……這些術語都太專業,我們根本看不懂。」某品牌洗面奶上標注的「專業」成分讓正在選購的朱女士有些困惑。
  不少消費者表示,絕大多數化妝品並未全部標注成分列表,在宣傳頁上也沒有清楚說明,只是以「美白因子」「保濕因子」等表述代替。
  針對《規定》要求全成分標注後各品牌標注的成分「太專業」,衛生監督部門負責人表示,化妝品新規的實施能夠保障化妝品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一旦消費者在使用化妝品時出現過敏或不適現象,這些「專業」成分有利於就醫。
  衛生監督部門:今年6月17日開始執行懲處措施
  市衛生監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定》要求標注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者單位名稱、地址、淨含量(成分表)、保質期、衛生許可證號(產品標準號)、QS標誌,還有化妝品的主要成分、有效成分、成分比例標注的規範,以及涉及產品保密配方如何進行保密申請等。

  該負責人稱,2008年6月,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生產監督司配套組織編寫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實施指南》對化妝品全成分表標注方式的釋義中明確說明:「按照《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籤》的相關要求進行標注並同步實施。」也就是說,化妝品的全成分標識尚有一定緩衝期,將從2010年6月17日開始執行懲處措施。
  該負責人提醒市民,在購買化妝品時,盡量到大商場或有資質的銷售商處購買,並保留購買發票。
(整理:台灣美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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